河北省燕山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人监督管理制度
2026-04-15 16:06  

河北省燕山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人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加强河北省燕山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捐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志愿服务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捐赠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捐赠人对捐赠资金、项目内容、各方权利和义务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各方应恪守协议,诚信履约。

第三条 捐赠人有权对捐赠资金建设情况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查询、检查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受赠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如实答复,积极配合,对合理意见和建议应予重视和采纳。捐赠人、公民或有关单位对违背捐赠人意愿或违法使用捐赠资金的行为有劝阻、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捐赠人捐赠意愿的行为,捐赠人有权质询和投诉,基金会行政主管部门和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应受理并认真查处,查处结果及时向捐赠人反馈。

第四条 受赠单位应就捐赠款项建立专用账户,实行专人专户管理;收到捐款后,应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第五条 捐赠人在国内投资经营所得合法利润和收入用于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的,按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六条 基金会捐赠人捐赠的资产除另有约定外,不得将其作为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抵押,不得改变捐赠人指定的公益事业用途。

第七条 基金会捐赠人捐赠的资产属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未经批准改变用途、变买变卖和损毁。对侵占、未经批准改变用途、变买变卖和损毁捐赠资产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缴款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河北省燕山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九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