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教育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燕山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活动,实现基金会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燕山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投资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的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第三条 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在确保年度各类公益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资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充分、高效运用投资方式,有效发挥资金保值增值作用。
第四条 基金会用于投资运作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捐赠者对于捐赠款项投资有明确要求的,应按照捐赠者要求开展投资活动。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资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资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二章 投资原则
第五条 合法性原则。基金会投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与正规金融机构合作。
第六条 安全性原则。基金会投资必须充分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因素,加强风险意识,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避免损失。
第七条 有效性原则。基金会投资以获取收益为目标,追求效益和收益最大化。
第八条 流动性原则。基金会的投资活动应确保资金的流动性,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三章 投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建立基金会投资活动的组织机构,设置专人负责制,组织架构包括理事会、投资委员会、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条 理事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审批投资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二)审批投资项目方案;
(三)选举产生投资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最终决策机构,具有基金会投资活动的最终决策权。
第十一条 为确保基金会投资行为专业化,降低基金会投资风险,特设立投资委员会,由投资、金融、财会、法律等专业领域的校友和专家学者等组成,受理事会领导,作为基金会投资的咨询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从专业化角度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
(二)发掘投资机会,对具体的投资方案进行评估考察,对基金会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行为进行论证;
(三)提出投资项目执行、管理、监督方案;
(四)对投资行为过程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制定投资计划,执行投资决议,由理事会理事、理事会秘书处、基金会财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 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前提下,编制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
(二) 执行理事会决议,具体负责投资计划的实施;
(三) 在委托投资行为中,审核受托人的背景资料、投资合同、协议等;
(四)定期报告投资计划进展和执行情况;
(五) 对投资状况进行监控,包括资金收益和损失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六)为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七)推荐投资委员会成员建议人选。
第四章 投资范围和条件
第十三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仅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十四条 基金会不得开展下列投资行为: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投资;
(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十六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必须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基金会应当定期对受托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五章 投资程序
第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持续跟进资金运营状况,搜集整理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分析项目预期收益,征求投资委员会意见,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报理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对于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银行流动性金融产品,净值型及保本浮动型产品,即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以及风险等级为R2级及以下(或同类产品)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程序为:
(一) 基金会秘书处公开向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出询价邀约,银行提交盖分行章或支行公章的报价单。
(二)基金会秘书处组织召开投资项目评审会,对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分析政策、信用、法律等风险,筛选投资项目形成投资项目方案。 投资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表决票设赞成票和反对票,不设弃权票。会议决议须经出席委员过三分之二数通过方为有效。所有投资方案经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再报送至理事会审议。
(三) 入选银行和项目报理事会审议,形成理事会决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投资方案方可生效。
(四) 基金会公示入选银行和项目。
(五) 公示无异议后,基金会秘书处商定理财合同、协议等,由理事长审批。
第十九条 除上述第十八条之外的其他投资项目,投资程序如下:
(一)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投资计划方向发布项目邀约或招标公告。
(二)基金会秘书处组织召开投资项目评审会,对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分析政策、信用、法律等风险,筛选投资项目形成投资项目方案。投资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表决票设赞成票和反对票,不设弃权票。会议决议须经出席委员过三分之二数通过方为有效。所有投资方案经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再报送至理事会审议。
(三) 理事会审议投资项目提案并形成会议决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投资方案方可生效。
(四) 基金会公示投资入选方案。
(五) 公示无异议后,基金会秘书处商定理财合同、协议等,由理事长审批。
第六章 风险防范及止损机制
第二十条 充分考虑不同投资项目的差异,采取组合投资制度,严格控制高风险投资比例,降低资金运作风险;投资合作机构应选择信誉良好的国有、大中型金融机构合作,规避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
第二十一条 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决策人员与操作人员分离,操作人员与会计人员分离等,严禁一人办理资金运作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基金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建立投资止损机制,投资行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汇报,提出止损意见,提交理事会决策。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5%的;
(三)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委托第三方投资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七章 监督及问责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监事、投资委员会和基金会秘书处等应根据其职责对投资理财行为的全程进行监督。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理事会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重大问题应向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以下行为的,基金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投资行为;(二)在投资行为中,利用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三)玩忽职守;(四)在投资行为中泄露秘密;(五)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基金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基金会相关人员等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不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燕山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