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接受捐赠项目命名管理办法
2014-06-23 11: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拓展学校办学空间,争取更多社会资源,保障捐赠人和学校双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燕山大学开展公益性捐赠的各类项目的命名。

第三条 命名原则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尊重捐赠者意愿;

3.适应学校改革发展,符合校园文化特色。

第四条  命名要求

1.命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涉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命名可以同时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

2.名称尽量避免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3.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

4.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

 

第二章  命名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命名范围

1.校园基本建设类:包括:

1)建筑类:已建、在建或拟建整体建筑物或楼宇局部,如体育场馆、学术报告厅、会堂、讲堂、会议室、教室等;

2)风景类:广场、道路、绿化景点等。

2.机构或实验室类:研究院(中心、所)或实验室等;

3.人才岗位类:特聘教授岗位、讲座教授岗位等;

4.奖(助)学金类: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学生海外留(访)学基金、专项奖学金等;  

5.奖教及创新创业基金类:优秀教师奖励基金、教师科研基金、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校企合作发展基金等;

6.经学校批准的由各学院或部门设立的专门用途捐赠项目;

7.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命名标准

1.建筑类: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建筑物造价1/2者(以双方共同认可的专家评估的当前造价为准),可协商获得该建筑的整体命名权,如建筑物造价较高,其命名由双方另行协商;

2.风景类:捐赠额大于或等于风景造价1/2者,可协商获得该风景命名权;

3.机构或实验室类:捐赠额度大于或等于某学科或实验室投资总额1/2者,可协商获得该学科或实验室的命名权;

4.人才岗位类:捐赠额度应全额提供,方可获得命名权;

5.奖(助)学金类:一次性捐赠款在人民币10万元(含本数)以上;或五年累计捐赠款在人民币10万元(含本数)以上,均可获得冠名权。其它小额捐赠将统一纳入河北省燕山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校基金会)管理;

6.奖教及创新基金类:捐赠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者,可获得基金命名权。其它小额捐赠将统一纳入校基金会管理;

7.其他捐赠项目命名权的获得条件,应在校基金会批准立项时一并说明;

8.符合上述条件的留本基金可获得永久冠名权,年度基金可在资助年限内获得冠名权。

第七条 名称规范

捐赠项目的命名,按下列规范取名:燕山大学+AA+BB+CC

1.AA。经批准的,由获得命名权的捐赠者提供的姓名、公司名及字号等。例如邵逸夫,泰德等;

2.BB。表明项目区别于其他项目功能的功能名。例如学术、音乐、科技、会议、报告、大学生、教师、校友、档案等;

3.CC。项目类别通名。建筑物类中,点状通名:馆、楼、舍、栋、轩、亭、门、厅、堂等;线状通名:路、道等;面状通名:园、苑、场、湖、山等。其他类别中,根据类别性质确定通名,例如特聘教授岗位、讲座教授、实验室、奖学金、助学金、基金等。

第三章  命名程序

第八条 命名程序

1.捐赠项目命名需由捐赠者提交申请,内容包括:捐赠者基本信息、捐赠项目基本信息、捐赠命名方案等;

2.命名初审工作由校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经与捐赠方充分交流沟通后,提交校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经校基金会理事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及校长办公会同意的命名申请,由校基金会负责办理落实,应在全校范围内公告,并可举行捐赠命名仪式。

4.未经批准的命名申请,由校基金会负责向捐赠者解释说明。 

第四章  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  建筑(风景)类等命名需使用用于标示地名意义、指位功能、记载捐赠事宜的牌、碑、桩、匾时,其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标识制作方案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由学校统一负责定制。

第十条  捐赠命名档案材料由校基金会负责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移交档案馆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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