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2014-06-23 11: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拓宽学校资金筹措渠道,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内外捐赠款项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筹措办学资源,募集办学资金,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募集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学校欢迎海内外热心于教育事业的个人或团体为燕山大学教育事业捐赠;

(二)  学校鼓励校内各学院积极向社会各界筹措办学资源、募集办学资金,以建立、发展和壮大学院基金;

(三)所有社会捐赠的募集必须遵循节约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提高社会捐赠的效益;

(四)所有社会捐赠的募集必须重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四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社会捐赠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社会捐赠应在互相尊重、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确保捐赠者意愿与学校利益的统一;

(三)社会捐赠应具有完整的使用规范和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规范使用捐赠资源。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河北省燕山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校基金会)是在河北省民政厅正式注册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河北省燕山大学教育基金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燕山大学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第六条  校基金会的任务是:以合法的身份,按照校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募集资金、管理资金(通过合法、安全、有效、规范的运作,使基金保值增值)、使用资金(策划、设立资助项目)。其职责是:

(一)归口接受和统一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

(二)制定接受捐赠、管理使用、资金运作等规章制度;

(三)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四)策划捐赠项目,动员校内外力量参加募集资金活动;

(五)指导和协助各学院开展院级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

(六)审核办理学校各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七)跟踪了解捐赠的到位情况,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

(九)协调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十)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实时沟通并向捐赠者反馈有关信息。

第七条  学校下属各学院均可申请在校基金会下设立学院基金,经校基金会审核通过后设立,同时建立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

第三章  捐赠流程

第八条  申请捐赠的个人或团体需事先与校基金会或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取得联系,填写《河北省燕山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接受有关捐赠对象、捐赠内容、捐赠用途、协议文本、管理规范等方面的审核。为加强内部管理和信息沟通,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将有关捐赠意向信息及时向校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备案,对于重大捐赠项目最终应由学校出面配合进行洽谈。

第九条  校基金会或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与捐赠方共同商议确定最终的协议文本(捐赠协议必须包含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资总额、到款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等)、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其中100万元以上限定性基金应提交校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其他非限定性基金捐赠由校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第十条  校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校基金会或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捐赠协议一律以燕山大学或河北省燕山大学教育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署。

第十一条  校基金会负责跟踪了解捐赠资金的到位情况,所有捐赠款项一律进河北省燕山大学教育基金会专用帐户,其中基建类项目捐赠款由校基金会转拨学校财务处,并按捐赠协议统一管理。捐赠款项的入帐必须遵守民政部门、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校基金会代表学校出具有关收据及接收证明。

第十二条  对实物捐赠,基金会秘书处牵头与学校有关部门联系,协助捐赠者与学校相关部门办理捐赠手续,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帐。燕山大学接受的实物捐赠指除现金、股权、房产以外的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苗木、建材及系统软件等。

第十三条  学校下属各学院在争取和募集社会捐赠过程中,应提前与校基金会取得联系,严格按照上述捐赠流程办理,不得私自签署协议。

第四章  基金的设立

第十四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非限定性基金统一纳入校基金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有利于燕山大学长期发展的项目,由校基金会理事会根据校基金会章程及学校发展需求支用。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可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根据基金来源、用途或金额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学校基金和学院基金(指各学院向社会募集资金或接受捐赠所形成的面向本学院的基金)。

第十五条  设立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原则上其本金应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六条  根据基金会的资助特点,基金项目的设立主要有以下方面:

1.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励学金)及奖教金;

2.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3.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及专著出版;

4.吸引海内外知名学者来校讲学及任教;

5.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

6.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7.关注和支持社会弱势群体的相关公益项目;

8.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第十七条  捐赠项目为限定性资金时,基金会需得到该领域、项目主管单位或院系、机构的负责人书面确认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涉及到成立专门研究机构(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时,需协商学校主管科研工作的职能处室或院系负责人,确认该研究机构的成立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涉及境外机构资助进行研究工作时,需有专人审查符合国家规定并由项目负责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书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十八条  接受捐赠项目命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各项基金应本着“公开、公平、择优、择需”的原则使用,使基金发挥最大的效能。

第二十条  基金(包括奖教金、奖学金)必须具备详细的章程、管理办法及使用细则,并设立单独的项目理事会或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该基金的管理和实施。该项目理事会或基金管理委员会在校基金会的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理事会(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项目理事会(基金管理委员会)是针对捐赠数额较大、受益面较大的捐赠项目管理的需要而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其职能是对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项目理事会(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捐赠方代表、受益方主要负责人、特邀专家及基金会代表组成,一般由捐款人或学校、基金会领导任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主席。

项目理事会(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会议举行活动,由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当年项目实施与计划等重大问题。项目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可以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项目实施中需要及时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二条  学校基金由校基金会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章程、管理办法及使用细则;各学院基金由学院拟定所设基金的章程、管理办法及使用细则,报校基金会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项基金(包括奖教金、奖学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校基金会会同该基金的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按照基金的章程、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项基金在校基金会设立专用帐户,按项目单独核算,并定期编制财务明细表,接受审核。

第二十五条  各项基金由校基金会统一进行收付款项、开具收据、编制报表、颁发证书等管理工作,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与审计。

校基金会于每年年初向校长办公会议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按照民政厅《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二十六条  各项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由各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基金项目负责人向校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基金运行情况,各项基金每年可从可用经费中提取适量管理费,用于专家评审及日常行政办公开支等,提取数额不得超过上一年使用经费总额的10%,可累积使用。

第六章  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项基金因完成功能、协议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该项目理事会或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终止申请,报校基金会审核。

第二十九条  基金终止前,必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处理,由该项目理事会或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并报校基金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剩余财产必须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也可纳入校基金会发展基金由校基金会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章  捐赠鸣谢

第三十一条  校基金会向捐赠单位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

第三十二条  所有捐资单位及捐资人的捐赠信息,均将备案存档,并定期发布在校基金会网站及校基金会有关出版物上。

第三十三条  校基金会视情况以命名、铭记、颁发奖项、邀请党委书记或校长出席捐赠仪式等各种方式向捐赠单位或个人表示鸣谢。

第三十四条  校基金会向连续捐赠奖励金、助学金满十周年,金额达到100万以上的单位或个人颁发河北省燕山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资助校特殊贡献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擅自以燕山大学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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